处方审核第一责任人

如题所述

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属于用药不适宜处方。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长期以来,药师经常只是处方的执行者,甚至是患者眼中的“发药人”。除非处方存在明显错误和不合理,如配伍禁忌、剂量错误、药名搞混等,药师才会与医生联系进行纠错;至于过度用药、重复开药等“小问题”,药师大多不会提出异议。有很多处方并没有经过药师严格审核就过关,最终出了问题,只要药师不存在明显过失,就通常是由医生来担责。
但药师不应只是药房里的配药者,更要成为医生用药的监督者,并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咨询与服务。
药师成为处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对处方的质量负责,是药师职责的合理回归,有利于形成开药和审药两股对等的力量。有了这个规范,药师就对问题处方负有相应责任,进而更果断地向医生表达自身看法与意见,也以更有底气的口吻要求医生及时作出处方更改。
有责任,就应有与之对应的权限。若有责无权,只会为部分医生甩锅提供便利。故而,与该规范相配套的,应是对药师职责加以修改,让他们有直接否决医生处方的权力,对于药师的建议,医生应无条件服从,有异议可走申诉通道,而非拥有处方上的绝对话语权。
同时,处方质量是医生履职情况的重要评估指标,药师应掌握住这方面的评估权。医疗机构在医生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应听取药师的建议,进而形成药师和医生对等博弈和相互制约的局面。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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