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币100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如题所述

0.226680人民币。


扩展资料:


前身


台币的前身为旧台币,1949年6月15日开始发行流通,ISO4217代号为TWD(或简称为NT$、NTD)。 新台币是相对于旧台币而言的,如今讲台币,是指新台币。旧台币已在五十年代停用。新台币基本单位为“圆”,但一般都写成“元”。1圆=10角=100分。


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货币,日据政府的台湾银行券与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由于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中国满目疮痍,再加上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关系紧张,金融状况不稳定,因此台湾未使用当时通行于大陆的法币、金圆券,另外再发行台币。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由于1948年上海爆发金融危机,连带也使旧台币币值大幅贬值, 造成台湾物价水准急剧上扬。不过另一种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为台湾日据时期结束初期,由于国共内战的缘故,国民党政府把台湾的民生物资,如糖、米之类大量运送到大陆以供应战争所需物资,造成台湾内部民生物资锐减、严重短缺,使得台湾的米价甚至比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产米而上海不产),造成台湾严重通货膨胀,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可能买不到米。在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正式发行新台币,明订40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


1961年7月1日依照中国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在台湾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国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成为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定货币。自1970年12月21日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另外为因应金门、马祖、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如今则已经取消。1962年12月19日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国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大法官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认为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国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此次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由于“国币”依中国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法规定由中国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发行,于是在2000年7月1日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台湾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中华民国国币”。各法律条文中原以银元为单位亦修法改为新台币。7月3日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其图案之瑕疵于2004年版已经移除。2002年6月30日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2002年7月1日起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


再版发行


1000圆及500圆于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圆才有的全息光影变化箔膜,安全线由光变开窗式安全线改为全息开窗式安全线。500圆的颜色变得更深,其余图样则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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