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提供的监督途径不包括

如题所述

安全生产法提供的监督途径不包括上级部门监督。
安全生产法提供的监督途径包括:
1、政府监督:政府机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等;
2、行业监督:相关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业安全标准、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等;
3、内部监督: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等;
4、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媒体、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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