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自治原则价值地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3

私人自治原则在中国物权法中的价值地位不容忽视。这一原则源于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特别是合同关系的普遍指导原则。它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物权法中确立,反映了个人权利强化和自由经济体制的建立。然而,私人自治原则的本质并非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主导地位的确认,本质上是商品经济下平等交换关系的体现。在现代,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私人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虽有所缩小,但其衰落并不意味着原则本身的改变,而是其适用范围的调整和地位的弱化。


将私人自治原则作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时期的旧观念,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保障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但不能绝对化。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虽然需要赋予主体一定程度的自治,但社会利益始终高于个人利益。市场行为需在合法范围内,契约自由也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限制。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整体利益,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是相辅相成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的自由主义市场,它需要国家的引导和调控。私人自治并非唯一基石,而是与公平、诚实信用、国家适度干预和禁止滥用权利等原则共同构成中国民事立法的基础。在面对现代市场规则和国际接轨的挑战时,私人自治原则必须与时代发展相适应,避免陷入过时的传统法制观念中。




扩展资料

”私人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私人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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