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学习系列-解释五

如题所述

深入解析:关联交易的法律界限


在当今商业世界中,关联交易的规范与监管至关重要。《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关键决策者,如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级管理团队成员,不得滥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若因这种关联导致法人损失,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公司法》对此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第二十一条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样不能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一旦违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他们理应承担赔偿义务,以维护企业正常运营。


更具体的是,《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四款定义了何为关联关系。它涵盖了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任何其他关系。然而,特别指出的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尽管因同属国家管控,但并不自动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除非存在实质性的利益输送行为。


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通过合法、透明的关联交易,企业能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确保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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