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章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章中。当土地使用权遇到特定条件时,其使用权会终止。


首先,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几种终止情况,包括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政府提前收回或者土地因自然原因消失。当这些条件满足时,使用权即告终止。


对于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会转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需缴回土地使用证,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注销登记,以正式结束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则规定,当土地使用权期满,使用者有权申请续期。续期需遵循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以确保使用权的延续。


然而,国家一般不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根据土地使用者的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些条款确保了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和国家利益的维护,同时也为土地使用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扩展资料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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