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如题所述

1.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随意减少、更改、拆除或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2.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3. 喷头安装时不得拆装、改动,且不得给喷头或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添加装饰性涂层。
4.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确需开设,则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5.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的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且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使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7.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且开启的门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8. 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9.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使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10.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消火栓的启闭阀门位置应便于操作,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应破坏隔墙的耐火性能,且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20°。
11. 室内消火栓配置应包括消火栓栓头、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配件。
12. 市政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并布置在易于接近的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13.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玻璃应易于破碎,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
14.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区域在火灾时仍需工作,应设置应急照明灯或备用照明。
15.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灯具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16.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障碍物。
17. 消防车通道沿途应每隔20米划黄色方框线,并在方框内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涵盖了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分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等。还包括工业建筑防爆措施和要求、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以及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等。此外,还包括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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