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四章 常规教育

如题所述

中小学校在日常德育工作中,严格执行国旗法和相关规定,确保升降国旗制度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每年,学校会结合重要节日、纪念日以及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学生参与各类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视各类集体活动的开展,如校会、班会、团(队)会及社会实践活动。小学、初中、高中会分别安排1-3天、5天、7天的社会实践,让学生参观德育基地、少年军校等场所,增强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以形成优良校风(第二十五条)。学生品德行为的评定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评选是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定标准和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执行,其结果将影响学生的升学、就业和参军资格(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同时通知家长,并在学生改正错误后及时撤销处分,以维护学校纪律(第二十七条)。


扩展资料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而制定。该规程共八章、四十一条(含附则),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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