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路上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如题所述

不属于
“下班途中病发身亡并不属于工伤,我国法律上对于发病身亡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病,并在24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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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31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属于工伤的几种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在加班后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猝死)的,不符合第一项情形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不符合第二项情形种的“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及受到事故伤害”;

不符合第三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

不符合第四项“患职业病”;

不符合第五项“因公外出、工作原因收到上海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不符合第六项“下班途中收到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因为是本人突发疾病猝死。

所以可以肯定,下班途中猝死,很难直接认定为工伤。
其次,是否能争取认定为“视同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也就意味着,本来不属于工伤,只是法律扩大了保护范围,将其视为和工伤一样。

这一点要注意,对比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三工的场所规定,强调“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强调的是“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的工作场所”和第十五条的“工作岗位”有什么区别呢?

按照最高院在其再审案件((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中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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