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10%和15%的区别有哪些?

如题所述

区别:
1、按照规定计提附加抵扣额15%的进项税,在抵扣的进项税当期相应调整。纳税人确认10%增减保单申报的,应当提交保单申报申报书。在申请15%增减政策时,应提交新的声明:合格纳税人在本年度首次确认申请时,应提交15%增减政策的申请说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服务机关)增减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3号公告(附件))。
2、根据10%追加抵扣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第39号: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扣除10%额外应缴税款。该政策被称为额外扣除。加计扣除政策于2019年4月1日实施,2019年10月1日实施15%。额外的信贷政策截止到2019年10月1日,不受随后15%的额外信贷政策的约束。
拓展资料
1、加计扣除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一定比例作为抵扣额的税收优惠措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去、减去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产生的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细化了这些规定,规定了增减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方法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产品和新流程。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按规定实际扣除的研发费用的75%增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也就是说,根据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有两种方式可以增减研究费用,但税前扣除的总额相同,即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75%。D. 讼费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这种税收优惠政策。
2、对加计扣除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允许对采购的减税项目和其他业务投入进行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服务或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无形资产、“道路物资”或“原材料”、“库存”、“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管理费”和其他科目,应计入有关成本或资产,“应缴纳应纳税增值税(购买增值税)”),“按月份可抵扣的增值税,在可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项”当月未批准的借方,为入项税”科目,借款记“应付账款”科目、“应付票据”、“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金额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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