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如何执行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有关执行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有三类: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二)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三)个人的协助执行。

有关单位的协助扶行。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部政体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铺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扶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部政储蓄所的存款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扶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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