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2022

如题所述

芜湖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2022:
一、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根据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兑现培训补贴,并根据省市培训的实际实时调整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给予就业援助对象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每人8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相应的培训补贴。
(四)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后的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的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给予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限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属阶梯式培训的一个阶段,也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3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
四、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根据就业见习人数,按200元/人给予就业见习单位一次性就业见习指导费。见习基地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数50%以上且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留用人数按照1000元/人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等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
法律依据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 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芜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捕渔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根据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兑现培训补贴,并根据省市培训的实际实时调整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给予就业援助对象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每人8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相应的培训补贴。
(四)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后的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的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给予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限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属阶梯式培训的一个阶段,也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020年1月以后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3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90%给予补助(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暂定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根据就业见习人数,按200元/人给予就业见习单位一次性就业见习指导费。见习基地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数50%以上且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留用人数按照1000元/人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等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仅限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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