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道(以下简称县道)和乡道(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道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道路。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第四条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道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道路由专门单位修建、养护和管理。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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