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组织部或纪检委,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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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委组织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区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指示、决议,研究制订全区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在区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检查督促下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区委作出报告。
  3、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搞好干部的宏观管理。负责对区管、部管以及区委协助杭州市委管理的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向区委提出领导班子调整配备意见,准确及时地做好干部调配的提交和其他管理工作,负责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和双重管理干部的考核,做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参照管理工作。
  4、研究和指导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探索各种新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制订加强党员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党员发展和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员思想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新农村、小康村建设和帮扶集体经济困难村工作。
  5、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区管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管理工作,积极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区管干部、区管后备干部和行政村主要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岗位培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6、做好信息调研工作,加强对新形势下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报道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7、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管;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审批工作。
  8、配合做好区党代会、人代会的有关组织工作;检查指导镇乡按期开好党代会、人代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9、受理有关干部工作、组织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认真稳妥地处理好党员干部的申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党龄、党籍和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查、更正。
  10、对全市知识分子工作和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宏观管理,参与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1、负责干部和党员、党组织的统计工作。做好干部档案和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及管理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区组织史的续编工作。

  区纪委、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区政府负责。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决议、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乡政府、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犯错误,按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参与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地方性政策、规定;调查了解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办事处)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教育。
  (八)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基层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纪委、省监察厅和区委、区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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