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请事假期间的社保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法律支持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12-26

不合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强制性义务,职工请长假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不间断地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请假期间员工仍享受工资社保待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享受医疗期待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社保费用等待遇。公司没有理由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嫁在员工身上,让休病假期间的员工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保费用。 

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全额扣发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职工请长假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缴。由于事假不发工资,请事假员工个人支付的部分社保费用,单位可从他下月的工资中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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