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2022标准

如题所述

购房补贴政策:
1.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10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波首次购房,给予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补贴。
2.给予15-100万元安家补助、最高60万元购房补贴。
3.就业生活方面,根据应届毕业生毕业院校的等级不同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就业补贴和安家补助,对海外人才,予20-60万元年薪补助。
4.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本人直接落户,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宁波市政府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
5.国家、省、市级高端人才,拥有子女优先择校、医疗绿色通道等涉及衣食住行方方面面的补贴。
6.在宁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市级最高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区县(市)、开发园区再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合计最高60万元)。出站留宁波工作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一、政策内容
自2022年7月25日起,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引进后在甬累计缴纳社保满 6 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适用对象
在我市的市本级和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其他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驻甬部队等,须在宁波市内税务登记注册)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人才。
三、申报入口:宁波市人才服务申报系统
四、申报流程
1、填报申请资料。
申请人在“宁波市人才服务申报系统”PC 端(以下简称服务申报系统)或宁波“人才码”移动端中“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现房)”模块申报,填写相关信息,根据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高清拍照件。
2、初审。
按财政负担归属原则由市服务总窗或区(县、市)服务联盟窗口初审。
3、复核。
初审通过后,市服务总窗报市人力社保复核,区(县、市)服务联盟窗口报所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4、资金拨付。
复核通过后,按相关流程划拨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需开通金融功能,下同)。
法律依据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解决转制科研机构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分类解决转制科研机构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一)转制前财政拨付正常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其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在京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规定执行;京外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和标准执行。目前仍由中央管理的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已下划地方管理的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二)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科研机构,其转制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由转制科研机构解决。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一)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规定,由转制科研机构从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三)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后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由转制科研机构解决。转制科研机构可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转制后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费用按照财企〔2000〕295号和财企〔2000〕878号文件规定,由转制科研机构从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今后,事业单位实施转制改革涉及的职工住房补贴政策,一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