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允许特殊主体的存在吗?

如题所述

宪法规定的特殊主体

分为三种。

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宪法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由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职权的专门机关来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重视,且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适用的主体:

1、自然人,包括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华侨),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

2、特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主体。如宪法赋予了外国人申请政治避难的权利。

关于特殊主体的处罚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

宪法权利主体很宽泛,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是宪法权利主体。

我国刑法中关于特殊主体大致规定了以下四种类型:

1以特定人身关系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2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

3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医务人员。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累犯、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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