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试点发行 给了住房租赁企业一剂“强心剂”

如题所述

经济适用房无疑是目前住房租赁市场的C位。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政策的密集出台,让保障性租赁房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租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对于从业者来说,明确保障房的主要融资渠道及其各自的属性非常重要。

麦点空间租赁现梳理主要住房租赁融资渠道(基础设施类REITs、类REITs、公司债)及代表性案例如下:

基础设施REITs

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以房地产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2021年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号文(发改投资[2021]958号),正式将保障性租赁房纳入基础设施REITs发行的行业范围。

此前,基础设施REITs试点优先支持基础设施短板项目,鼓励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主要包括:

1.仓储和物流项目。

2.收费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项目。

3.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4.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工程。

5.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和智能计算中心项目。

6.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工程。

7.智能交通、智能能源和智能城市项目。

8.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开展试点。

代表性案例1

深圳人才安珠集团REITs项目

据深圳市人才住房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的基础资产为位于深圳市核心区域或地段的4个项目,均已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认证,整体入住率99%,涉及保障性租赁房1830套,建筑面积13.47万平方米,评估资产价值约11.58亿元。项目产权清晰,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能够满足发行REITs的收益率要求。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保障性租赁房REITs试点正在推进。预计未来将出现更多的保障性租赁房REITs,监管部门将在试点过程中继续加快审核标准化进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动保障性租赁房REITs市场建设,建立保障性租赁房制度发展新模式。”

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目前国内还没有严格的REITs相关法律法规,现在市场上发行的产品都部分符合国外成熟市场的REITs标准,因此被称为类REITs产品。

代表性案例2

国家-北京保障房中心公租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21年8月18日,我国首只公租房REITs产品——“国家开发银行-北京保障房中心公租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成功发行,开启了公租房REITs的新篇章。

国家开发银行和北京金控集团是“国家开发银行-北京保障房中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统一协调人。国家开发银行和北京金控集团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北京保障房中心为专项计划资产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投资引导基金为基金管理人。标的资产为北京保障房中心持有的公租房。该专项计划优先级证券评级AAA,期限18年,发行规模4亿元。

作为国内首个公租房REITs产品,该专项计划得到了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部门的悉心指导,以及北京市政府和各级单位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公租房资产融资涉及的各个环节找到了出路,为法律合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该专项计划具有诸多创新特点:以市场化方式创新性地使用REITs作为融资工具,有效盘活了公租房资产存量,提高了公租房依靠自有现金流进行融资的能力;资产的评估价值决定了公租房的融资规模,提高了公租房资产依靠自身价值进行融资的空间;只付息不还本的产品结构,减轻了公租房企业的偿债压力。

类REITs融资提高了公租房企业的融资能力,加强了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支持,对拓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渠道,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公司债

企业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追加资本发行的借款凭证。与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相比,企业债券作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

据麦点不完全统计,2021年,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共发行16只,累计发行金额372.62亿元。发行人绝大多数是房企,包括万科、华润、保利等大头房企。

代表性案例3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5亿元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

今年4月15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成功发行2022年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二期)。

其中,债券本金金额为5亿元,票面利率为3.18%,期限为3年。

代表性案例4

北京经济适用房中心有限公司

公司15亿元公司债券

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也于近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据悉,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15亿元(包括15亿元),票面利率为3.09%。

根据募集说明书,北京市保障房中心此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期限不超过25年(含25年),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付息方式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北京市保障房中心此次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及运营等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想要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必将是市场主体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2021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银行长期贷款,支持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同时国家及地方已经陆续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 REITs 的试点范围内。

未来,随着REITs试点的不断推进,市场化运作的租赁住房也有望被纳入REITs的范畴之中,成为中国REITs的又一个蓝海。

目前,住房租赁企业迫切要做的就是发挥市场主体优势,强化运营能力,拓宽融资渠道,静待政策东风。

相关问答:设备融资租赁1000万元是啥意思?

 1.融资租赁是指:

由企业选定设备
我们根据企业的选择购买设备
购买后,将设备直接租给企业
企业按期偿还出租方设备租金
租金偿还完毕,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企业
2.比如说我要花1000万买设备,去银行借款获取授信,首先需要抵押物或质押物,还款方案单一,且占用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贷额度,意思就是说我借了这1000万,如果我发展还需要资金就可能会拒批因为银行会评估我的还款能力,而且有这样那样的条件等等。并且这 1000万的借款,还款形式单一会让新兴企业现金流压力变大。
3.第一条,融资租赁为表外业务,不会影响其他金融借贷,说白了就是不会上征信;

第二条,融资租赁设备成本更低,年限更长压力更小,门槛比银行低;

第三条,还款方式自由,灵活度高,都是债务但是变通的余地大。

相关问答:什么是融资租赁?

在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诸多出租人面临着租金无法收清、租赁物又无法取回或处置,从而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为更清晰、更明确地了解融资租赁项目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并更好地对风险进行应对,笔者通过查询融资租赁有关的专业书籍和资料,结合在实际办理融资租赁项目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情况,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履行中、发生纠纷后三个阶段,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相关风险进行整理和总结,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希望可以对相关人士提供些参考。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常见法律风险

1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的常见风险

1、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出租人认识错误

为获取出租人的信任,获得融资款,部分承租人可能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财务资料、资产证明材料以应对出租人对其进行的调查,甚至存在部分承租人虚构项目、提供虚假合同和发票等材料以骗取融资款,而有些材料并非可以很容易分辨真伪。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很可能对其申请融资租赁的项目、经济实力或资质等情况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通过了项目申请并发放融资款,造成后续的一系列风险。

2、出租人对风险不够重视,导致选择的承租人不具备适当资质和能力

有些出租人对风险不够重视,单位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存在只看重项目数量而忽视质量、对资信审查不深入或存在“形式主义”、忽视对承租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审查和判断等情形,而业务人员通常为了追求销售业绩,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项目成交。这种对风险的忽视导致进行业务合作的承租人资信状况和能力良莠不齐,甚至有些承租人并不具备履行债务和良好运营的能力,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几率。

3、融资租赁合同要件欠缺,导致融租租赁关系存在瑕疵[1]

在融资租赁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出租人的法律知识欠缺或企业内部监管不规范,可能发生只有融资租赁合同而没有租赁物买卖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没有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租金未明确约定等情况,这就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一旦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对出租人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利影响:首先,承租人不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是仅需偿还购买租赁物的款项本金及利息,而利息可能由原来约定的手续费、利息、逾期利息等折算得出,如果统合计算的利息超过法定比例,则超出部分将无法受到保护,这样计算得出的利息通常少于按融资租赁业务计算得出的收益[2];其次,租赁物的所有权将属于承租人,不必再退还给出租人,此时无法再以租赁物保障出租人的债权;再次,为融资租赁债权设立的担保措施,因主合同法律关系不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等等。这样,不仅违背当初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初衷,还可能给出租人造成较大损失。

(图片引自网络)

2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1、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这是融资租赁项目中最为常见也是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由于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支付周期通常较长,且部分项目的设立及运行会受到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影响,承租人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延迟支付或无法继续支付租金的情形并不鲜见。例如:光伏发电类项目的收益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国家的补贴,但实践中,存在应发放的补贴被拖欠的情形,导致承租人无法足额支付相应的租金;基础建设类项目可能由于天气、政策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无法完工;生产类项目的收益可能明显受到市场影响,从而导致收入低于预期等。这些都会导致承租人无法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甚至后续经营存在困难,阻碍整个项目的进行。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需要承担逾期利息或罚息,而逾期利息或罚息的计算标准通常远高于原本约定的正常履约利息。那么,如果承租人系因资金持续不足而不能支付租金,则一旦出现逾期,资金缺口可能将不断扩大,支付租金的能力亦可能进一步降低。

2、承租人不妥善保管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的毁损或灭失

在融资租赁项目中,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出租人所有,但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是承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承租人不尽妥善保管义务[4],造成租赁物的毁损或灭失,即使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5],但此情况必然将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出租人减少或丧失通过租赁物对其债权的保障,极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而且,租赁物不再存在,对于发生纠纷时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也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加剧了出租人的风险。

3、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鉴于融资租赁项目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都属于承租人享有,管理也由承租人负责,即租赁物实际在承租人的控制之下。虽然法律禁止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但出租人很难确保承租人一定不会发生对租赁进行出售、转租、抵押等行为,而上述行为一旦发生,即便《民法典》为出租人设置了救济方式[6],但仍可能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特别是在承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的情形中,如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将导致出租人彻底丧失租赁物的所有权,即便可以向承租人追偿,也会额外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加之如果承租人无力赔偿,将进一步给出租人造成更大损失。

4、承租人不按约定将收取的费用存入监管账户(以电站类项目为例)

在承租人系以收费方式获取收益的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通常会与承租人约定设立监管账户,用于存放融资款及承租人收取的费用,以保障出租人的债权。以电站类项目为例,监管账户中存放的即为承租人收取的电费,出租人会要求承租人将电费收费权质押给出租人,并将售电收入支付至监管账户。但实践中,承租人不履行该项义务,采取各种方法(例如要求用电人将电费支付至其他账户、通过现金或票据等方式支付给承租人等等)避免电费进入监管账户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有些项目的监管账户中始终没有电费收入,以致此质押方式成为“一纸空文”。

实践中,电费收费权财产价值的实现,更多取决于应支付电费一方的财务能力和履行意愿,在电力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用户的供电法律关系中,如果电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难以直接对承租人的债务人,即实际购电人提出要求。如果支付电费的一方没有将电费支付至监管账户,而是以其他方式与承租人私下结算,而承租人又不主动告知和履行将电费存入监管账户约定的,出租人很难实现相应的权利,甚至难以知情。

5、承租人资产及监管账户被法院因其他案件而查封、冻结

在承租人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因其他案件将融资租赁项下的租赁物及监管账户作为承租人的资产予以查封。虽然出租人此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复议或执行异议等方式进行救济,但接受复议或执行异议的法院作出回复的时限及结果均无法预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出租人对查封事宜并不知情,承租人也没有主动告知,很可能发生租赁物被处置而债权无法通过监管账户得到保障的情形。

3 纠纷发生后的常见风险

1、刑事立案难度较大

如果出租人认为某一融资租赁项目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多为合同诈骗罪),由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刑事案件多数存在刑民交叉的特征,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大多倾向于告知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即使案件构成犯罪的线索和证据都比较齐全和明显,公安机关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案件(可能是出于防止错误干涉经济活动或其他考虑),因此,如果在融资租赁的项目中发生涉嫌合同诈骗罪等情况,通过公安机关追究承租人刑事责任的难度较大。

2、承租人提供的担保难以有效弥补损失

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以尽可能减少因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比如设置保证人、设立抵押、股权质押等。但实践中,当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时,时常发生担保措施无法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情形。例如,自然人保证人通常保证能力极弱,能够承担的责任微乎其微;法人保证人通常与承租人有关联关系,承租人出现风险时,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也经常不足;抵押物多处于承租人控制范围内,如果抵押人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抵押物毁损、灭失,出租人很难通过行使抵押权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股权质押通常是承租人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承租人股权质押给出租人,但当承租人经营出现困难或资金存在缺口时,其股权的价值将随之降低甚至没有价值,且股权难以变现,难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

不动产作为较稳定、所有权较明确的财产,是比较常见的用于担保的财产之一,也是最稳妥的担保财产,但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笔者曾遇见以下几种情况:(1)为了使出租人认为不动产的价值足以担保融资租赁项目的债权,承租人可能会提供估价结果较高的评估报告作为凭证,以获取出租人的信任,达成融资的目的,不乏有承租人与评估公司串通抬高估价结果的情况。由于出租人不具备估价的专业知识,对于抵押不动产所处地区的房价不能很好地了解及预测变化规律,故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只能依赖评估报告的结论,只有当发生纠纷时才能发现抵押的不动产价值可能远远低于承租人应当承担的债务;(2)有些不动产在抵押前已经出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不动产亦进行了实际占有,在处置不动产时可能会对处置进程不配合甚至故意阻碍,导致不动产难以处置;(3)如果未能将不动产通过拍卖的方式变现,只能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时,出租人可能需要支付合法租户的装修补偿才能处置不动产,而且需要替抵押人垫付税款才能完成过户、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特别是商业、工业用地的税款非常高,这对于债权已经无法得到清偿的出租人来说又增加了巨大负担。此外,有些地方对不动产有限购政策,如果有多个不动产同时进入以物抵债,出租人是否能够接受抵债不动产亦存在不确定性。

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

1、建立完善的项目审查机制,对承租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能力、负债情况及拟融资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详细调查评估,谨慎决策,减少因不良项目或不良承租人造成的风险。

2、增强对承租人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审核,例如通过查询发票编码、与承租人的管理人员或合作伙伴进行访谈、要求承租人出具相关承诺等方式,尽可能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确保融资租赁合同具备法定要件,同时根据已有项目及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主合同及配套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保证出现争议时能够依据合同文本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4、加强对担保措施的约定,例如:若项目中存在收费权质押,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收费权的监控,保障收费权质权可以顺利实现。以电费收费权为例,可以在设立收费权质押的同时,采取要求出质人提供其及实际购电人出具的书面承诺或通过与承租人(出质人)、购电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降低无法监控电费收入的风险——书面承诺或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1)购电人已经知悉出租人电费收费权质权的存在,知晓应将电费收入支付至指定的监管账户及出租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事宜;(2)购电人将遵守与售电人(即承租人)购电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购电义务;(3)购电人保证将应付电费划转到售电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4)当承租人未能清偿债务时,根据出租人的通知,将应付电费直接划汇到出租人指定的账户;(5)若购电人违反承诺或约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等。

2 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

1、加强对租赁物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租赁物跟踪机制,确保租赁物存在且出租人始终享有融资租赁项目中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

可以考虑如下方式:在直租的项目中直接参与到租赁物的购买及收货的各个环节,确保租赁物及时购买、收货并实际投入使用;在售后回租的项目中,确保租赁物确实实际存在、承租人有权处分租赁物并及时办理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需),确保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

2、采取有效措施明示租赁物所有权,降低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可以考虑采取在租赁物明显处作出标记、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设立抵押登记、设置远程摄像监控、设置GPS定位等方法,保证出租人能够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有效掌握租赁物的情况,提高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难度,降低出租人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

3、完善租后管理机制,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及时并直观地了解、核查和反馈承租人、担保人及租赁物/抵押物的状况

租赁项目一般都是中长期项目,因此对项目和承租人状态的及时把握十分重要,良好的租后管理可以有效预警风险工作,提高租赁资产质量,保障租赁资产安全。出租人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承租人进行现场检查,着重对承租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租赁物的使用情况、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以及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情况进行关注,并将检查的内容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详细记录并妥善留存,由检查人员签字(最好被检查方也可以签字盖章),最终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这样既可以及时评价承租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违约可能性,又可以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保留有利证据。

三、风险发生后的救济措施

1尽快与承租人及保证人沟通并发送书面文件主张权利

在发现承租人发生欠付租金或可能欠付租金的情形后,为避免损失扩大,出租人应尽快与承租人沟通,确认实际情况及后续的支付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后续的行动。在沟通的同时,建议同时向承租人及保证人发送书面文件(公司催款函或律师函等,注意保留发送和送达凭证)正式主张实现债权,对承租人进行提醒和警示,也可以作为日后主张权利的依据。

2 全面搜集有利证据和信息

在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后,无论其系因临时资金不足还是长期性资金链断裂而导致违约,出租人均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将与该项目的有关的材料整理分析,并在后期与承租人及保证人的沟通中不断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和信息,随时做好提起诉讼的准备。

3 确定诉讼请求

融资租赁项目通常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时会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出租人既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7]的规定作出选择”之规定,出租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需在“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之中选择其一。因此,出租人需要全面衡量“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两种选择的利弊,选择最有利于实现权利的方案。

4确定有管辖权的审判机构

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管辖法院为出租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因此,确定诉讼请求后,可以根据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确定对应的管辖法院。

5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大部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起因是由于承租人出现财务困难,导致无法支付租金。因此,在出租人提起诉讼前,承租人就已经发生欠付租金的情形,且承租人可能负有其他债务甚至已经因其他案件导致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为最大程度保障出租人采取司法程序后得到的裁判文书具有可执行性,有必要及时采取司法程序并申请财产保全,对租赁物、承租人及保证人的财产采取必要的查封、冻结措施且顺序靠前。但申请保全的同时应当谨慎提供保全线索,衡量风险,避免错误申请保全。

6一旦发现租赁物/抵押物因其他案件被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救济权利

1、如出租人发现租赁物因其他案件被错误保全,根据被保全时阶段的不同,可以采取如下方式救济:

(1)如果租赁物是在案件的诉前或诉讼中的保全阶段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冻结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9]的规定,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2)如果租赁物是在案件的执行阶段被错误执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10]、第二百三十四条[11]的规定,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2、如出租人发现抵押物因其他案件被在先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采取如下方式救济:

(1)通过出租人案件的执行法官协调首封法院将抵押物移交给出租人案件的执行法院处置;

(2)向首封法院申请就抵押物的处置所得财产优先受偿[12]。

以上为笔者在结合融资租赁有关理论及相关融资租赁项目实际案例的基础上,经过梳理和总结,得出的融资租赁项目中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和救济建议,希望可以给行业相关人士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思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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