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资产减值的范围及其理解:
第一类金融资产,因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接体现在利润表中,所以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其他三类金融资产都需要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也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要在期末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原因如下:
其一,其是长期资产而非短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流动资产列示,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必能够反映其价值出现的长期严重下跌的状况,故公允价值变动核算和减值的核算要区别开来;
其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资本公积,没有计入当期损益,而减值损失是要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的,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的有关核算代替不了减值损失的计提,在发生长期的减值时,要将原来公允价值降低时计入到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产减值损失中。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的,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所以这类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依据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相关事项必须影响未来现金流量且能够可靠地计量;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多大,均不能确认减值损失。
债务人信用等级下降并不足以说明金融资产减值,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