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外资企业总公司很多都是采用4-4-5星期或者5-4-4星期作为会计期间,这样就会有跨月结账的问题(包括销售).如果国内外资公司也采用国外总公司的会计期间,有没有问题?特别是税务方面.高分求解.希望有明文规定或者政府部门的答疑链接.因为一旦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国外总公司的结账周期,不能灵活调整了.这样就会有如次月的销售确认在当月等问题.因为国外总公司确实不能理解这个问题.所以必须把问题解释给总公司知晓.请确实知道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