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间集资是否全部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哪些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因此对民间融资活动中的非法募集行为进行梳理分析对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民间融资活动中所涉及各个方面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标准作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募集资金必须依法取得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活动有专门规范,所以如果所涉及部门对民间融资事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或者是法律风险意识不强那么就很难进行界定或者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外国家还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资的主体应当是不具有吸收资金资格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表现在:不具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资格。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格。不具有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能力。(6)主要通过媒体上公布的广告或口头向社会公众承诺投资回报。投资范围和数额严重超过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集资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中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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