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为何频繁“失效”?

如题所述

导读: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当中,经常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管理以及根据规章制度处分员工违法公司制度的行为,甚至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员工,但是在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守相应的民主公示程序,没有经过公示的,也没有留下告知公司员工的证据,有可能被仲裁庭或者法院认为失效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就算制定了,也等于白做。

参考案例:

案例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然在倪某否认收到及知晓消防安全通知的情况下,某美公司于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通知已向倪某公示。而未依法公示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依据,故该通知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2020)沪01民终2724号)

案例二:本院认为,对于克扣的全勤奖,原告系援引《瑞铂商业集团员工手册》的内容,但《瑞铂商业集团员工手册》未经过原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民主程序,也未公示或者告知被告,故该规章制度不能适用于被告。((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161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合规指引:1.制作签到表,让员工在学习培训记录表上签名;2.保留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主题、时间、培训内容、签到员工,并记录员工反映意见的记录;3.在企业微信、公司微信群、钉钉、飞书、OA等系统发送规章制度,并制作纸质文件在公示栏公示;4.单独向员工个人微信、线上办公系统、电子邮件发送规则制度;5.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约定事项中注明:“劳动者已详细阅读并承诺自愿遵守本公司劳动规章制度”;6.将学习培训规则制度以拍照、视频方式留存;7.举办规章制度考试,保存好考试记录、签名。

余律师解说:司法解释规定,规章制度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明确告知劳动者”可以有各种方式,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职工守则、劳动手册中告知,或者通过一些告示牌来告知,形式不限,只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即可。

很多公司存在在员工入职后才制作《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处罚制度》《奖惩管理办法》《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公司反腐败条例》《人事基础管理操作规范》《员工管理条例》,相比入职前,公司更应该将制度广而告之,并要求员工熟悉。比如在公示前将《公司管理制度_征求意见稿》《公司管理制度征集意见表》《公司员工手册_征求意见稿》《员工手册征集意见表》发送公司全体员工,并保留证据,证明公司征求员工意见的过程。在公示后,要求公司员工、人事签订遵守某某制度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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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2-10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的良性运作、稳健发展,皆离不开内部规则的有效执行,而劳动规则牵涉用人管理,实为重中之重。大凡管理规范的企业,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

  但是,为什么企业对违反劳动规则的员工予以处罚、辞退甚至开除,但至仲裁或者诉讼时,提交的规章制度却未被确认效力,这里的原因何在呢?

  小王是南京某企业员工,2002年5月,小王与公司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

  合同约定: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条件出现,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而不能继续经营时,劳动合同自动解除。2004年2月,公司因经营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于是于3月通知解除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以该公司《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对公司的做法很生气,一怒之下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重新安排工作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仲裁庭支持了小王的申诉请求。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公司规章制度失效的例子,而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抵触。

  事实上,大多数人只知道,劳动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宪章,是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行为守则,一经制定、生效,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皆具有约束力,在内容与实施上相当于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法。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后即加入用人单位内部,成为其中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指挥、安排与监督。所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就应当遵守。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遵守,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而只能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公司以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变更其原和小王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主旨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原则,应当认定无效;公司虽然按实际情况与小王解除原订合同,但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即使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已有对程序要求事先免除的规定,亦因这些免险规定本身不合法不能作为其不履行程序要求的正当理由,其提前解除小王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我们认为,企业要想更好地管理员工,使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都能得到执行,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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