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所以 办水厂必须取得以下“许可证”
1、“生产许可证”、“QS认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局。
以上前置申请审批完成方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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