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护人问题

您好,请问因为杀人而被国家强制安排在国家机构的精神病人,无合适亲属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监护人问题?杀人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精神病人,终身无法出院,无子女,父母配偶均已死亡,只有一个亲姐姐,但也有精神病史,这种状况是否应该所在医院作为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医院不能成为监护人。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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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19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是监护人。追问

终身住院,而且所住医院和户口所在地不在一个区,这样居委会如何监护?还有关于病人的一系列补贴如何享受?

第2个回答  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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