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缴费年 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 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超出上 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8%。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