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可以作废重开吗

如题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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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10

增值税发 票抵扣联和发 票联丢失,不需要作废重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  票联,可将专用发  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   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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