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央对民办学校的政策?

如题所述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增加了3方面的规定。
(1)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
增加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2.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3.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2)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
增加规定
1.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2.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
增加规定
1.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2.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四方面规范民办校运行
为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在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在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
1是规范招生行为。
增加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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