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又称“万年和约” 、“白门条约”、“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
(1)割让香港岛;
(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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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南京条约》的影响:
1、丧失主权
在《南京条约》及其附约中,英国人相继取得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划定租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利益均沾)、军舰停泊口岸等特权。这些条约损害中国领土主权、关税主权、贸易主权、司法主权达百年之久,也便利了资本主义列强的进一步对华侵略。
2、清廷危机
《南京条约》使中国的社会矛盾日渐激化。清政府大力搜刮,以弥补因鸦片战争和赔款而带来的财政亏空,连下“筹划经费”、“开捐输”、“裁浮费归公”、“多追商欠”、“查明私垦隐赋,勒限照例升科”等一大串的搜刮命令。
3、法律演化
《南京条约》也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产生影响。一方面,《南京条约》使得中国在外贸管理制度上仿行西法或与西方接轨。另一方面,清廷逐渐意识到领事裁判权的危害,而西方为维系该制度,除混淆“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的概念外,还以中国法律严苛落后为借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