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江苏省 市区 每日施工时间 有什么要求(法定、规范什么的)?比如最早不能超过几点、几点休息?

如题所述

一、夜间施工
1、有关法律、法规
 
  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³、《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4、《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¹²5²³-90)
  6、《声环境质量标准》(GB³096-²008)
2、、相关要求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及申请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在夜间装载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应在施工前³天到辖区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在施工的²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二、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施工作业及申请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县环保部门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须知
  根据《噪声法》、《噪声例》以及政务公开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施工单位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¹)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次性)
  ²) 工程施工合法性证明材料(一次性)
  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及审批材料(一次性)
  4)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建设施工类)》(一次性)
  5) 《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承诺书》(一次性)
  6)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证明材料(由建工局根据施工单位计划开具证明,一次性)
  7) 《夜间施工申请表》(及时)
  夜间施工核准
  (一)核准权限
  依据法律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夜间施工和中高考禁噪期间控制区域的施工,实行核准制度。
  (二)可以申请夜间施工作业的情形
  ¹、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止的昼夜连续施工作业;
  ²、因特殊需要,只能在夜间进行的施工作业;
  ³、因抢修、抢险作业需要,必须进行的夜间施工。
  (三)对夜间施工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¹、受理
  (¹)县环保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及时制作《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受理记录》,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事项及承办情况,进行登记。
  (²)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
  (³)对依法不需要许可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受理的,应当即时发给申请人《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对需补齐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用书面形式(加盖本机关印章),发给申请人《夜间施工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归回;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告知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告知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必须承担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5)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有依法享有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和投诉渠道。
  ²、审查
   (¹)采取书面审查和询问了解的方式,对申请夜间施工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申请人的合法性及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²)必要时审批人员要采取现场察看、向有关技术部门咨询、走访周围居民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
   (³)审查违纪记录和群众对施工环境污染投诉情况。主要审查是否依法缴纳排污费,是否有未结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环境污染投诉情况。
  ³、控制标准
  (¹)对未履行《防治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承诺书》承诺(如未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有未结环境违法案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响等),不得核准其夜间施工作业。
  (²)混凝土灌注施工,其一次连续施工的时间一般不得多于48小时(简称“开二”)。在白天禁止运输车辆通行的建筑施工工地,夜间进行土石方及建筑材料运输等作业,一次批准施工时间不得超过²个夜晚。钻孔灌注桩施工,一次批准其昼夜连续施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6小时(简称“开四”)。上述施工作业,在批准下一次昼夜连续(或夜间)施工至少间隔³个夜间(简称“停三”)。对于“开二”或“开四”不能满足一次连续施工或特殊作业需求的,可以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按照实际需要,核准其一次昼夜连续或夜间作业的时间。当一次昼夜连续(或夜间)作业超过“开二”、“开四”时限时,其两次夜间施工的间隔时间应相应延长;同理,对于不需要“开二”或“开四”的连续施工,也应准其夜间施工时间,同时夜间停工时间亦可相应缩短。
  (³)一个建筑施工场地(包括间隔少于²00米的几个工地)数个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审批,时间相对集中,同一场地,每周批准的夜间施工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天。
  (4)施工的总量控制,应采取先按施工阶段核定每个施工阶段夜间施工总时间,再按次核间施工具体时间的方式审批夜间施工作业。每个施工阶段累计核准的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不得超过阶段核定的总时间。每个施工阶段核定的夜间施工作业总量,一般不得追加,也不得从下一阶段调
  (5)除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和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外,禁止审核批准次日施工作业。禁止批准当天的夜间施工。
  (6)当申请人对夜间施工核准有异议、受噪声影响居民对核准有意见或协调未达成协议的,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²²号《环境保护许可证暂行办法》组织听证。
  (四)对夜间施工申请的核准
  ¹、核准单位:县环保局。
  ²、核准内容:对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作业的总量及每次夜间施工的时间、地点、使用机具。数量进行核准。
  ³、核准方式。采取先按施工阶段核定每个施工阶段夜间施工总时间,再以此为基础按次核准夜间施工具体时间的方式审批夜间施工作业。
  公告及公示
  经核准的夜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工作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县环保部门对县内施工审批单位、项目地址、作业内容、施工机具、施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予以公示。
  污染防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防治污染的规定进行施工,应有专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扬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关的防治措施:
  (¹)向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²)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机械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建成区范围内夜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使用风镐、柴油发电机、电钻、电锯、电刨、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
  (³)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施工电钻、电锯、店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可以依据违法行为及其情节对违法单位作出限期缴纳超标排污费,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处以罚款的处罚。
  管理规定
  (¹)、对建筑施工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环保部门负责。
  (²)对违法施工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查处。
三、夏季施工
限高令
建筑工地最高气温超过35℃,中午11时至15时期间不得安排工人在阳光直射的环境下从事施工,气温达到38度及以上时,原则上要停工……追问

谢谢啊,不过我想知道有没有规定早上几点之前、晚上几点之后禁止施工(那什么混凝土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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