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如题所述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此罪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新近设立的罪名,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设立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新型网络犯罪。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行为对象包括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群组,以及违法犯罪信息和信息。在认定相关行为时,应先判断信息内容是否具有违法犯罪性,再考察行为人发送信息的目的。
行为内容涉及利用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非涵括一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是指《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三类行为。
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目的是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的违法犯罪信息包括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信息,以及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仅就内容而言,逻辑上没有违法犯罪性质,或者无法判断其具有违法犯罪性质,但行为人具有以所发布的信息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制造条件的意图。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会使违法犯罪信息为不特定多数人接收而侵扰、破坏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但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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