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借用人故意利用空壳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签署合同,需要看借用人的主观目的,如果借用人签合同时就不希望合同目的发生,只是为了取得合同对方钱财,存在欺诈的情形,借用人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诈骗罪。如果借用人只是借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与向对方签署合同,事后也积极的履行了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这样的事在实践中可能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最后是由借用人承担的。
网友询问:
空壳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蒲长龙律师解答:
借用人故意利用空壳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签署合同,需要看借用人的主观目的,如果借用人签合同时就不希望合同目的发生,只是为了取得合同对方钱财,存在欺诈的情形,借用人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诈骗罪。如果借用人只是借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与向对方签署合同,事后也积极的履行了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这样的事在实践中可能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最后是由借用人承担的。
空壳公司通常都具备以下特点:
1、从来没有委任董事;
2、已经做好公章,股票书等法律所要求的文件;
3、从来没有开始经营业务,因此,购买者只须提供所需文件,便可以即时使用,而且不需担心隐蔽风险。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蒲长龙律师解析:
“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涉及两种行为: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
出资不实的法律外延是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未能如数如期缴纳现金出资或转移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产权,或者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及其他等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中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使公司空心化、空壳化,使公司丧失经营所需的经济基础,损害交易对方、债权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并为股东实施逃债、诈骗等行为提供了的条件和工具。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情形的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蒲长龙律师补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签订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一)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订立合同时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就说明,行为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行为人可以与合同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也可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蒲长龙律师简介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业务,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追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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