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企业自行恢复生产怎么做

如题所述

根据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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