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的管理规定着重于勘察设计环节,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铁路发展目标。第五章专门探讨这一主题。
第二十九条强调,勘察设计应与经济、社会及铁路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平衡统一。
第三十条规定,设计过程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国务院铁路部门发布的技术政策,强制性标准,并充分考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一条强调了招标投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和设计文件审查等关键制度,以确保设计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二条规定,设计企业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至关重要。地质勘查资料必须精确无误,设计需深入调研,综合考虑运输效率、质量、规模和投资,推荐先进的技术标准,并通过详尽的方案论证和经济比较,确定最佳设计方案。
第三十三条规定,设计文件需达到规定的详细程度,初步设计概算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算保持合理差距,通常不超过10%的误差范围。
第三十四条明确,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明确技术指标,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特定生产厂商或供应商。
在工程开始前,第三十五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需向施工和监理企业解释设计意图,派代表常驻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优化设计并进行必要变更。
最后,第三十六条规定,勘察设计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体现了对高质量工作的鼓励和认可。
部门规章。于2003年7月11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是铁道部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办法》涵盖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共十三章八十二条,是铁路建设行为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