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的适应与禁忌

如题所述

【4】 一、 急性肾损伤:凡急性肾损伤合并高分解代谢者(每日血尿素氮BUN上升≥10.7mmol/L,血清肌酐SCr上升≥176.8umol/L,血钾上升1-2mmol/L,HCO3-下降≥2mmol/L)可透析治疗。非高分解代谢者,但符合下述第一项并有任何其他一项者,即可进行透析:①无尿48h以上;②BUN≥21.4mmol/L;③SCr≥442umol/L;④血钾≥6.5mmol/L;⑤HCO3-<15mmol/L,CO2结合力L;⑥有明显水肿、肺水肿、恶心、呕吐、嗜睡、躁动或意识障碍;⑦误输异型血或其他原因所致溶血、游离血红蛋白>12.4mmol/L。决定患者是否立即开始肾脏替代治疗,及选择何种方式,不能单凭某项指标,而应综合考虑。
二、 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的时机尚无统一标准,由于医疗及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多数患者血液透析开始较晚。透析指征:①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②BUN>28.6mmol/L,或SCr>707.2umol/L;③高钾血症;④代谢性酸中毒;⑤口中有尿毒症气味伴食欲丧失和恶心、呕吐等;⑥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肾性高血压或尿毒症性心包炎用一般治疗无效者;⑦出现尿毒症神经系统症状,如性格改变、不安腿综合征等。开始透析时机时同样需综合各项指标异常及临床症状来作出决定。
三、 急性药物或毒物中毒:凡能够通过透析膜清除的药物及毒物,即分子量小,不与组织蛋白结合,在体内分布较均匀均可采用透析治疗。应在服毒物后8~12h内进行,病情危重者可不必等待检查结果即可开始透析治疗。
四、 其它疾病:严重水、电解质及酸解平衡紊乱,一般疗法难以奏效而血液透析有可能有效者。 随着血液透析技术的改进,血液透析已无绝对禁忌症,只有相对的禁忌症。 休克或低血压者(收缩压<80mmHg) 严重的心肌病变导致的肺水肿及心力衰竭; 严重心律失常; 有严重出血倾向或脑出血; 晚期恶性肿瘤; 极度衰竭、临终患者; 精神病及不合作者或患者本人和家属拒绝透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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