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及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管、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招牌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程序进行。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居(村)民公约等,增强社区(村)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车辆停放有序;

  (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第十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场地;

  (二)采取措施处置污水、污泥、油污等污染物、废弃物;

  (三)不得堵塞排水管道或者损害市政设施。第十一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外立面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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