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假补贴发放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和上级会议精神,因工作需要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或已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当年因工作需要加班应补休而未补休累计天数大于等于休假天数的,可以按规定全额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加班应补休天数少于休假天数的,相应扣减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没有加班应补休而未补休天数抵扣的,不能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未休年休假补贴需填写《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登记表》,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但是,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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