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过后30日内可以去领取离婚证,超过时间视为撤销离婚。《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两个30天:第一个30天如果有一方不想离婚,可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即“冷静期”;第二个30天是前一个30天届满后,双方需要再次本人亲自到场,如果有一方不去领,就视作撤回离婚申请了。离婚冷静期的实施,能够保障婚姻关系稳定,防止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对于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可采取协议离婚方式,需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写明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债务的意见,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去民政局时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除此之外,建议去之前最好打电话咨询民政局是否需要预约,以及周六日是否办公等。协议离婚受冷静期限制,如采用诉讼方式,则无离婚冷静期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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