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为

如题所述

(一)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伙食补贴:本单位因公出差出差伙食补贴标准%。(3)住宿交通费:本单位职工因出差标准报销。(4)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辅助设备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停止工作和保留工资: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本单位按月支付。(7)生活护理费:不能照顾自己,协调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人%。(八)工伤复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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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0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申领工伤待遇流程如下:
(1)工伤登记:用人单位带齐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始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或和《台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上述材料后先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查,审查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确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电脑录入。
(2)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用人单位准备上述材料到工伤登记窗口登记完毕后,到工伤待遇结算窗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的规定;批准的异地就医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台州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经办机构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的根据规定进行联网审核。审核完毕后打印结算表,再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自愿确定一家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结算窗口审核后出具《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在配置标准的最高限额内由审核部门与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4)伤残待遇审核: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审核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缴费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审核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综合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审核部门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伤残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伤残职工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5)工亡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五)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审核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审核部门应审核近亲属的申请资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进行核定。
审核部门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生成《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供养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6)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审核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审核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康复)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康复)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其他工伤待遇按浙人社发[2011]253号文件执行。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7)先行支付审核: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审核部门审核以下资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先行支付申请;
(三)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对责任主体不能确定的,需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五)本人承诺书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8)工伤待遇(费用)支付:审核部门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审核部门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财务部门。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音讯消失的第4个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待遇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发放;在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结构联网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
财务部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后,再次复核无误后,二个工作日内拨到用人单位帐户或伤残职工个人帐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拨到用人单位帐户,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拨到个人帐户,特殊情况下要求拨到单位时,必须单位书面申请、个人书面同意,或者劳动仲裁书明确裁决。
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实行一年一次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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