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缓刑申请的异地执行,但由于某种原因现在可不可以申请回原籍执行?

可是当地司法所说是不可以的,他们说这边已经盖了章就不可以再换到别的地方了,我的审判书是8号生效,我9号带着判决书去报到的,他们这样子跟我说,说他们里面一个领导现在不高兴我在他们这边执行,说叫我找个这边的当地人熟人来说说好话,明摆着意思就是叫进贡嘛,我急了,我说那现在可不可以我申请回原籍执行,他又说不可以,非这边管不可。这到底是什么社会啊,这不是明摆着欺负我们外地人么!明摆着要人打点么!当时申请的时候没想那么多,以为审判书不寄到家里去就好,找的我店里的经理帮我弄的,当时还说要打点一下,后来再没提也就算了,我一个打工的,一个月一千来块钱,今年为了这个倒霉的事情还欠了一屁股债,我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打点他们,谁知道他们现在又跟我演这么出戏!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好了,我现在就想回老家,我可不可以向其他部门申请?麻烦懂法律的人士帮忙指点一下!谢谢了!

  被判缓刑申请的异地执行,但由于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请回原籍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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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0
缓刑的执行由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当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哪个公安机关执行考察任务,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所以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很大随意性,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公安机关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你所说到的司法所是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司法,针对你的情况,建议你到出具判决书的法院申请异地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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