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秦皇岛建行能贷多少公积金贷款秦皇岛建行

如题所述

我在秦皇岛买了个房子在中行带的款。现在想在买一套用公积金在建行贷款请问行吗?

可以的,但你是第二套房,所以公积金只可贷40万。

第一套贷60万,第三套就不能贷了

秦皇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只能是建行吗?

建设银行就是专门对口管这个事情的啊,其他的银行虽然有的也有公积金业务但是并不是十分全面。如果你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到红旗路上的那个建设银行办理,效率高,服务态度好。我自己的亲身体会呵呵。

秦皇岛:公积金贷款额上限80万元,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三成

6月6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市政府《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按照新政,秦皇岛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单缴职工贷款额度上限由4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双缴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时,在不超过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且还款能力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上浮10%。

同时,秦皇岛降低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30%。

新政还提出,发挥家庭成员之间互助功能,秦皇岛市缴存人全款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只限一次)。

在延长存量房贷款房龄控制线方面,新政提到,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长房龄限制由不超过25年调整为不超过30年,且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5年。

加大对租房支出的支持力度上,新政提出,提高无房职工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主城区(海港区及开发区西区)由原来的10000元/年调整为12000元/年,其他区县由原来的8000元/年调整为9000元/年。

此外,新政明确对经营困难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年底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济效益好转后进行补缴。缓缴企业的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对该笔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秦皇岛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首付比例和利率

二、提高贷款额度

拓展资料

一、调整首付比例和利率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一手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对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暂不上浮。

(二)二手房及以贷还贷业务的首付比例及利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属二手房和以贷还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对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属二手房和以贷还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暂不上浮。

二、提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由4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三、关于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规定

(一)户籍在秦皇岛市(含三区四县),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秦皇岛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管理部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在京、津、冀地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秦皇岛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受户籍限制;

(三)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秦皇岛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职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

b.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所需费用的30%。

对于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补偿安置金额的差价。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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