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类教育机构开办条件

如题所述

素质类教育机构开办条件如下:

具体条件为: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

(2)符合学生素质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名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培训机构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当地规定的标准。

(6)用作培训的场地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

(7)有合法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要求确定的行政负责人,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专职安保人员、培训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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