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的相关内容。首先,第十九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负责人必须品行良好,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此类职务。


第二十条规定,这些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可召开临时会议。重大事项如聘任、解聘校长、修改章程、制定发展规划等需经2/3以上成员同意才能通过,并需将章程修改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告社会。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阐述了校长的职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教师资格与聘任,以及对教师的培训制度。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师资力量。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在教师聘任、招生、教学活动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强调了质量和设施的保障。学校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则涉及招生权、科研项目申请、评奖评优机会、学位授予资格、监督与评估等方面,旨在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终止时的程序,包括办学许可证的收回、公告等步骤,体现了对民办教育的严谨管理和公正对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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