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
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中,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行为,如纸屑、烟蒂、饮料罐等,个人违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单位违规罚款额度则更高。临时占道施工的隔离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并接受罚款管理。公共绿地和行道树保持整洁,损坏需及时修复,否则将面临罚款。临街经营场所需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否则将面临罚款。机动车辆应保持整洁,否则将接受清洗或维修的处罚。
禁止在特定区域饲养家禽家畜和搭建鸽舍,违者将被要求处理并罚款。废弃物管理方面,生活垃圾倾倒需按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未按规定处理将被罚款。农村生活垃圾应按规定收集和处置,破坏设施者将承担赔偿责任并罚款。宾馆、饭店的餐厨垃圾需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置,否则将面临清除污染和罚款。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监督管理、附则8章53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