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违章扣1分的行为有哪些

如题所述

机动车在行驶时,出现交通违章是会扣相应的分的,那么您知道机动车交通违章扣1分的行为有哪些吗?为了方便大家能够了解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下面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一、交通违章扣1分的行为有哪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如何认定交通违章道路交通违章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为准绳,在道路交通违章处理实际工作中,涉及到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违章证据收集的问题。交通违章的广泛性、瞬时性给认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正确、有效、及时地对违章事实进行认定对纠正交通违章、处罚教育违章者、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和保证处罚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及道路交通违章处理的实际情况,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收集交通违章事实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现场指认确认违章事实。
      执勤民警对一些明显的具有形成快、消失快、事后不留痕迹特点的违章,以自己亲眼所见为根据,当场予以确认。如超速、违章超车、逆向行驶等。如果当事人在现场对执勤民警指认的违章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认定违章事实成立,并做好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签名要注明原因;当事人在现场对执勤民警指认的违章事实有异议,执勤民警也应当当场确定违章事实成立,并做好记录。如果事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警认定的事实是有效的。
      (二)现场检查确认违章事实。
      这是执勤民警常用的一种交通违章证据收集方式。执勤民警在现场通过查看、查验车辆并确认违章事实,如超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更换或者改装车辆,酒后开车,转向器及灯光装置不合要求等。有的要通过仪器检测认定,有的可以现场查看认定。现场检查的民警根据检查的违章事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名,当事人无异议,即确认违章事实成立;当事人有异议,执勤交警应当场根据检查结果实事求是予以确认,在事后的审理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把执勤交警的检查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在排除产生错误的可能后予以采信。也有采用由违章驾驶员根据执勤交警现场检查的违章事实填写“违章自述书”代替“现场检查记录”。但如果驾驶员拒绝填写或不能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填写,还是应由执勤民警做交通违章现场检查记录。
      1、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只对该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和约束性的特征。
      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交通违章一次扣2分的情况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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