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对医疗纠纷的处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如下:调委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法律客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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