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采集者退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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