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公司进行规模的裁员时,对劳动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用人单位裁员时,需要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裁员超过10%是可以的,用人单位需要听取公会或者职工意见,并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裁员,不可随意裁员,公司裁员的决定与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若是公司不按规定进行裁员员工可以根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若是协商不成,可以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解决。
在裁员人数上,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裁减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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