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与实际的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怎么管辖

如题所述

为了防止纠纷,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约定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哪儿履行合同,同时,约定好的合同履行的人民法院,对合同也是具有管辖权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约定与实际的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管辖是怎样的呢?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约定与实际的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怎么管辖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样的: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的履行地点既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双方也没有进行约定的,那么一般来说,就由合同的性质确定,即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定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以此为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就是适当的。
      双方当事人最好以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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