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给我了工伤认定书,可我还没有去做伤期鉴定和伤残鉴定。我现在不知道是怎么样的流程。是等我不痛了

我07年6月24日下班时出的交通事故,对方醉酒驾车全责.医院诊断出我有多发性骨折右侧耻骨支、右侧股骨颈、下肢骨折、头皮外伤,低钠血症,休克(分布性)、股静脉血栓形成(右侧),肺栓塞。我现在在家休养还是身体有肿痛。我单位给我了工伤认定书,可我还没有去做伤期鉴定和伤残鉴定。我现在不知道是怎么样的流程。是等我不痛了后去做呢还是现在去做,是先做工伤鉴定呢还是先去交通队提出申请做呢?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我大概会有多少赔偿,大概会是几级。我大概什么时候向法院提出诉讼向对方提出索赔呢?

  一、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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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9
1、单位申报社保工伤认定,下达了工伤认定书,这点很重要。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两回事,不必着急。
2、伤残鉴定一般在伤情基本稳定的条件下去做合适,并不是非要一年以内,因为伤残等级是以功能为界定的,即伤基本治好了以后,以身体及肢体的功能如何为鉴定标准,没治好得不出准确的鉴定(其实早点做对个人有利)。
3、交通事故赔偿也需要做伤残鉴定,可以做一次鉴定,给一份报告给交警,一份报告给社保工伤管理。
4、你描述的受伤情况都是事故发生时的状况,伤残等级是指治疗后的状况,具体应该评为伤残几级,要按照实际鉴定为标准。
5、工伤赔偿一般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之后发生,即如果交通事故赔偿达不到工伤赔偿的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赔偿补足。不会是既拿交通事故赔偿,又拿工伤赔偿全额的。
6、如果交通事故对方不按照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足额支付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对方索赔。对工伤保险也是一样。对方要肯支付赔偿,不打官司最好。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9-24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第3个回答  2010-09-19
属于几级伤残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为准,只有鉴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赔范围包括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4个回答  2010-09-19
工伤鉴定在出院后的一年内必须做,过期就不认定了。交通队的法医伤残鉴定在出院后三个月才做,也是一年内必须做,过期就不好认定了,对认定等级有影响,你可以去这两个地方好好咨 询一下程序,以免误事,以后就不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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