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联合体各方只要其中任意一方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即可
B.联合体中标后,应选择其中一方代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C.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D.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答案】:C

【解析】此题比较专业,需考生具备相应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主要考核联合体的概念和法律定义的知识点。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规定: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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